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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-----壞身教!孫拾金不昧 嬤貪千元冒領詐欺罪起訴

TVBS作者: 何宜信 | TVBS –2014 / 8 / 7 * 發佈

一名小六女童,日前在捷運撿到一個零錢包,撿到後沒有據為己有,還交給服務台。

沒想到回家後告訴阿嬤,阿嬤反而問了金額及錢包款式,跑回去捷運站冒領,直到真正的失主出現才東窗事發。

阿嬤冒領後,不久後就被警方傳喚,捷運人員發現阿嬤竟然冒領錢包,立即通知警方處理。

警方上門,阿嬤還說路上撿到的就是自己的錢,在警方告知涉及詐欺罪,阿嬤趕緊將錢包繳回,阿嬤的貪念給了孫子不良教育,阿嬤雖然依詐欺罪被緩起訴,不過得參加法治教育作為警惕。

刑法第339條第一項(普通詐欺罪)

「意圖」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「詐術」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「交付」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一、「意圖「:須犯罪者主觀上(本身)有想要騙取他人之物之意思。

二、「詐術」:須使用詐術,並使他人陷於錯誤,誤以為是真的。

三、「交付」:他人須將物交給犯罪者,並因此交付而受到損害。

此三點為構成詐欺罪之要件,構成詐欺罪必須三點同時滿足,缺一不可。